申 請 人:王X
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對其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復,于2024年X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經過審查后,于2024年X月X日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復,責令其限期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本人于 2024年X月X日在XXX區(qū)XXX購物超市購買除臭鞋墊。可是買到后發(fā)現 :鞋墊宣傳鞋墊子除臭功效,本人穿后腳依然臭,該產品涉嫌夸大宣傳,而且沒有生產日期,只是普通外鞋墊,根據《質量法》第五十九條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廣告法》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銷售虛假產品的行為屬于欺詐消費者,違反了誠信原則,請依法處理商家銷售虛假產品的行為,如需其他視頻證明,可以隨時聯(lián)系本人,請依法處理。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給予本人回復稱: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經執(zhí)法人員現場檢查,舉報人在XXX超市XX店購買的為“XX康足”除臭鞋墊,超市負責人向檢查人員提供了所售商品的購進貨臺賬,供貨方和廠家的相關證照等。鑒于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決定不予立案。我局將把舉報人反映的問題作為線索移交至生產廠家當地的監(jiān)管部門。申請人對此回復不服,遂提起行政復議。
根據被申請人回復,已經查到違法物品,也沒有確定違法行為,更沒有依法沒收違法物品,涉及包庇行為,做不法商家的保護傘無視我國法律涉嫌包庇行為,與立法初衷相悖。被申請人在查到產品非法宣傳事項,違反了廣告法行為,懶政只是把問題移交,未能解決申請人提出的解決沒有治療好腳臭的問題,更沒有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權利,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且對申請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失,應當重新審理申請人的投訴案件并作出合法處理。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特此申請復議。
被申請人答復:2024年X月X日,我單位收到王X在全國12315的舉報單,稱其在XX鎮(zhèn)XX超市購買的“XX康足”除臭鞋墊,外包裝涉嫌虛假宣傳除臭功效,欺詐消費者。
由于舉報投訴的處理程序不同,我們接收到的是舉報派單,根據規(guī)定,我單位就申請人舉報事項進行了調查處理。
經調查,XX鎮(zhèn)XX超市所售商品“XX康足”除臭鞋墊,該超市負責人向檢查人員提供所售商品的購進貨臺賬,供貨方和生產廠家的營業(yè)執(zhí)照、商品的《商標注冊證》、《中國商品條碼系統(tǒng)成員證書》等。
根據XX鎮(zhèn)XX超市提供的資料,該超市所售的“XX康足”除臭鞋墊是從XX市XX區(qū)XX市場“XX百貨商店”購進,生產廠家為“X市XX區(qū)XX鞋墊廠”,因不屬于我局管轄,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單位已于2024年X月X日將違法線索移送XX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
XX鎮(zhèn)XX超市銷售的“XX康足”除臭鞋墊外包裝信息包含廠名廠址、執(zhí)行標準、產品功能、使用方法和檢驗合格等,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且未發(fā)現存在違反《廣告法》的經營行為。鑒于XX鎮(zhèn)XX購物廣場在銷售過程中進貨查驗,已盡到保證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我單位于2024年X月X日,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對XX鎮(zhèn)XX購物廣場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于2024年X月X日將處理結果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被申請人積極履職、充分展開調查,并嚴格按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的要求辦理,程序合法合規(guī)。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調查程序和處理結果均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請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4年X月XX日、2024年X月XX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河南市場監(jiān)管投訴舉報平臺)的兩次舉報,稱自己于2024年X月X日在孟津區(qū)XX鎮(zhèn)XX購物超市購買了除臭鞋墊,買到后發(fā)現該產品存在沒有生產廠家信息,條形碼無法掃出來、沒有除臭功效,夸大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問題,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理。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后于2024年X月X日到被舉報人處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經檢查,被舉報人能購提供所售商品的購進貨臺賬,供貨方和廠家的相關證照,已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后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七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洛孟市監(jiān)案移字〔2024〕XX號《案件線索移動函》,將案件線索已送至生產廠家所在地XX市XX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被申請人經過調查后,于2024年X月X日在全國12315平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復。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的舉報單、現場檢查筆錄、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后,及時指派執(zhí)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被申請人經過調查后,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2024年X月X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對申請人進行了回復。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復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于2024年X月X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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