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公開 孟政復議〔2024〕63號

發(fā)布時間:2024-10-31 來源:

申 請 人:趙XX

地    址:河南省新鄉(xiāng)市X縣市XX鎮(zhèn)

被申請人:洛陽市孟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于2024年5月X日向本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本機關經過審查后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 2023年12月X日申請人投訴孟津區(qū)XX鎮(zhèn)XX商店(過期食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決定。

申請人稱:申請人因在被投訴人店內購買了一款過期食品,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投訴舉報人向投訴舉報人銷售的不符合相關法律的食品,截止至今未作出終止調解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被申請人的答復內容為:經執(zhí)法人員調查,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的主要意見為:經查詢《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申請人購買涉案食品為了自己吃,并不是用于單位、公司經營生產,同時在投訴時提交了支付記錄和涉案產品照片,被申請人作出的不受理決定適用法律錯誤,這種錯誤的決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據此,被申請人未認真審查申請人的投訴,作出錯誤的決定,被申請人也無資格也不配對《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作出法釋,上述法律解釋權在市場監(jiān)管總局和全國人大。因被申請人涉嫌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導致申請人生活已陷入困境,現(xiàn)無額外錢財支付房租,即將被迫露宿街頭,擬將家中最后一只老母雞賣掉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暫無長期居住地,請求貴單位送達方式為電子郵箱,另查詢《行政復議法》第八十六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移送監(jiān)察機關,由監(jiān)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被申請人轄區(qū)內眾多商家存在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且被申請人多次存在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等情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請求貴單位在查明事實后給予被申請人相關辦案人員訓誡并把被申請人相關人員移送檢察院、公安局、紀委處理。

關于復議期限和復議資格的意見為:經查詢《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決定并未告知申請人救濟渠道,可一年內申請行政復議,未超出法定期限申請行政復議。依據(2013)行他字第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待被申請人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時,請求貴單位依據《行政復議法》向申請人發(fā)送聽取意見通知書,申請人即時提交相關意見。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有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依法應當承擔其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同時應當給予其法律的負面評價。并依據《行政復議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撤銷或確認違法。

綜上,懇請復議機關全面核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支持申請人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我單位于2023年12月X日接到申請人趙XX在全國12315平臺上的投訴單,投訴在孟津區(qū)XX鎮(zhèn)XX商店購買了一包XX辣條,發(fā)現(xiàn)該食品為過期食品。

我局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以投訴人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于2023年12月X日在全國12315平臺回復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我單位于2024年5月X日收到趙XX的一封信,信件中含有9封投訴舉報信。信中反映:趙XX于2023年12月X日到12月X日,分別從我區(qū)城關鎮(zhèn)、平樂鎮(zhèn)、橫水鎮(zhèn)、小浪底鎮(zhèn)等八個鄉(xiāng)鎮(zhèn)街道購買疑似過期有問題小食品,涉及我區(qū)經營戶23家。

經過查詢,趙XX自全國12315平臺投訴舉報平臺開通以來,共在全國范圍內投訴舉報689次,其中投訴668次,舉報21次。自2023年以來,此人在全洛陽市共投訴舉報67次,涉及洛龍、孟津、偃師、伊濱和新安等五個區(qū)(縣),投訴舉報內容主要是過期小食品、標簽標識問題。

經綜合研判,申請人短時間內購買次數(shù)多,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多次購買相同的商品,并就相同或者相似商品提起投訴舉報,內容和請求呈格式化特點。結合以上統(tǒng)計數(shù)據,申請人趙XX的行為認定為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yè)投訴舉報行為,并非為生活消費需求而購買商品的普通消費者。

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被申請人決定對申請人趙XX的投訴舉報內容不予受理。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X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投訴,稱自己于2023年12月X日在被投訴人處花費1.5元購買了幾包零食,其中一包XX辣條,食用后身體不適,經查看,該產品系過期食品,且該店還大量售賣其他過期產品,要求相關部門給予處理并依法賠償,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理,組織調解。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投訴后于2023年12月X日到被投訴人處進行現(xiàn)場檢查,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過期的兩包涉案產品,當場予以沒收并制作現(xiàn)場檢查筆錄。2023年12月X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人經營者高XX進行了行政告誡約談,并制作約談記錄。

另查明,申請人自全國12315平臺開通以來,共在全國范圍內投訴舉報689次,2023年12月份,趙XX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洛陽市轄區(qū)投訴舉報67次,其中自2023年12月X日至2023年12月X日,涉及孟津區(qū)的投訴舉報有23個鄉(xiāng)鎮(zhèn)的23家超市,其短時間內在孟津區(qū)多家超市多次購買相似產品,反映類似問題,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并于2023年12月X日在全國12315平臺將處理結果向申請人進行了告知。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上的投訴單、現(xiàn)場檢查筆錄、約談記錄、洛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12315指揮中心的投訴舉報說明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

復議機關認為:《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币蛏暾埲送对V舉報數(shù)百起,短時間內多次購買相似產品,反映類似問題,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guī)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其進行反饋告知,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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